对于受企业委托做技术开发是否要计入研发费用这个问题,以下是我的分析:
1. 会计口径
- 委托方:在会计核算中,委托研发属于委托方的研发活动。委托方的会计处理是计入研发费用,这是因为委托方为了获取新技术、新产品或服务而支付了相应的研发费用,这些费用应作为其自身的研发投入进行核算。
- 受托方:受托方计入的是营业成本。受托方接受委托开展研发活动,实质上是一种生产业务,类似于生产企业接到订单开展生产加工业务,其发生的支出属于成本性质的支出,不应计入研发费用。如果受托方也计入研发费用,就会造成研发费用的重复计算。
2. 税务口径
- 委托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这意味着委托方可以将支付给受托方的研发费用的80%用于税前加计扣除,但需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外部研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
- 受托方:根据相关规定,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3. 高新认定口径
- 委托方:委托研发同时属于委托方与受托方的研发活动。委托方在拥有研发成果所有权的情况下,研发支出的80%算作委托方的研发投入;若没有所有权,则不能算作委托方的研发投入。
- 受托方:无论是否拥有研发成果所有权,受托研发支出均算作受托方的研发投入。
综上所述,从会计角度来看,受托方不应将受企业委托做技术开发的费用计入自身的研发费用,而应计入营业成本;从税务和高新认定角度,委托方在一定条件下可将委托研发费用按规定比例计入研发费用并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受托方则不能重复计入且有其自身的研发费用核算规则。
对于受企业委托做技术开发是否要计入研发费用这个问题,以下是我的分析:
1. 会计口径
- 委托方:在会计核算中,委托研发属于委托方的研发活动。委托方的会计处理是计入研发费用,这是因为委托方为了获取新技术、新产品或服务而支付了相应的研发费用,这些费用应作为其自身的研发投入进行核算。
- 受托方:受托方计入的是营业成本。受托方接受委托开展研发活动,实质上是一种生产业务,类似于生产企业接到订单开展生产加工业务,其发生的支出属于成本性质的支出,不应计入研发费用。如果受托方也计入研发费用,就会造成研发费用的重复计算。
2. 税务口径
- 委托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这意味着委托方可以将支付给受托方的研发费用的80%用于税前加计扣除,但需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外部研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
- 受托方:根据相关规定,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3. 高新认定口径
- 委托方:委托研发同时属于委托方与受托方的研发活动。委托方在拥有研发成果所有权的情况下,研发支出的80%算作委托方的研发投入;若没有所有权,则不能算作委托方的研发投入。
- 受托方:无论是否拥有研发成果所有权,受托研发支出均算作受托方的研发投入。
综上所述,从会计角度来看,受托方不应将受企业委托做技术开发的费用计入自身的研发费用,而应计入营业成本;从税务和高新认定角度,委托方在一定条件下可将委托研发费用按规定比例计入研发费用并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受托方则不能重复计入且有其自身的研发费用核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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