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你的问题表述似乎不太清晰。我猜你是想问公司去加油站充值油费,收到预存油费的单子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后,会计分录该怎么做?如果是这样,下面我将为你提供详细的会计分录方法:
1. 充值时
- 借:预付账款——加油卡充值款
- 贷:银行存款
- 原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加油站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所以充值时取得的不征税发票对应的金额计入“预付账款”科目。
2. 实际加油消费时(假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 借:管理费用等(根据油费归属部门计入对应科目)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 贷:预付账款
- 原因:待实际加油消费后,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纪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此时将之前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相应的成本费用科目,同时确认进项税额。
如果取得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则直接将“预付账款”转入成本费用科目,无需确认进项税额。
总的来说,对于公司去加油站充值油费并收到相关票据的情况,需要根据充值和实际消费两个阶段分别进行账务处理。在充值时,由于未发生实际消费,应将其作为预付账款处理;而在实际消费时,则应根据取得的发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分别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科目和进项税额(如适用)。
同学,你的问题表述似乎不太清晰。我猜你是想问公司去加油站充值油费,收到预存油费的单子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后,会计分录该怎么做?如果是这样,下面我将为你提供详细的会计分录方法:
1. 充值时
- 借:预付账款——加油卡充值款
- 贷:银行存款
- 原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加油站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所以充值时取得的不征税发票对应的金额计入“预付账款”科目。
2. 实际加油消费时(假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 借:管理费用等(根据油费归属部门计入对应科目)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 贷:预付账款
- 原因:待实际加油消费后,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纪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此时将之前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相应的成本费用科目,同时确认进项税额。
如果取得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则直接将“预付账款”转入成本费用科目,无需确认进项税额。
总的来说,对于公司去加油站充值油费并收到相关票据的情况,需要根据充值和实际消费两个阶段分别进行账务处理。在充值时,由于未发生实际消费,应将其作为预付账款处理;而在实际消费时,则应根据取得的发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分别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科目和进项税额(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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曦月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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曦月老师
2025年02月10日
学员你好,关于供应商给的春茗晚会赞助费是否属于第2种情况,即与应税销售行为相关的情况,这取决于几个关键因素。
1. 对价关系的判断
- 如果春茗晚会是企业向供应商提供的一种利益回报或报酬,作为对其货物或服务供应的补偿,那么这种赞助费就可能被视为有偿取得的收入,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例如,如果企业在采购合同中承诺,在达到一定的采购量后,会邀请供应商参加其举办的春茗晚会,并给予一定的赞助费用作为感谢,这种情况下,赞助费可能被视为与企业的采购行为(应税销售行为)相关。
- 但如果春茗晚会只是企业为了维护与供应商的关系、增进合作而举办的活动,并非作为对供应商提供货物或服务的直接回报,那么赞助费就不构成有偿收入,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比如,企业定期举办春茗晚会,邀请所有合作的供应商参加,不区分采购金额的大小,也不以提供赞助费作为对供应商供货的额外条件,这种情况下,赞助费通常不被视为与应税销售行为相关。
2. 是否存在应税销售行为
- 要判断赞助费是否与应税销售行为相关,还需要看企业与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实际的应税销售行为。如果企业与供应商之间有正常的货物购销业务,且该业务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那么与该业务相关的赞助费才有可能被认定为与应税销售行为相关。例如,企业向供应商采购原材料用于生产加工,并支付货款,同时给予春茗晚会赞助费,这种情况下,由于原材料采购是应税销售行为,所以赞助费可能与之相关。
- 然而,如果企业与供应商之间不存在实际的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虽然存在销售行为但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那么即使有赞助费的发生,也不属于第2种情况。比如,企业委托供应商进行市场调研等非应税服务,并支付相应的费用,同时给予春茗晚会赞助费,这种情况下,由于市场调研服务本身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所以赞助费也不属于与应税销售行为相关的情况。
综上所述,供应商给的春茗晚会赞助费是否属于第2种情况,需要根据具体的业务往来和合同约定来判断,不能一概而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