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提供建筑服务时,纳税人自行开具或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对于给总包方供应工程物资的情况,如果该物资属于建筑服务的组成部分,并且总包方需要享受差额政策,从核算和税务风险的角度出发,建议在发票备注栏中注明工程地址。这样可以避免因未按规定取得发票而产生的税务风险,确保发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总结来说,虽然政策没有强制要求非分包方提供的建筑材料发票必须备注项目名称和地址,但为了减少潜在的税务风险,建议在可能的情况下进行备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提供建筑服务时,纳税人自行开具或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对于给总包方供应工程物资的情况,如果该物资属于建筑服务的组成部分,并且总包方需要享受差额政策,从核算和税务风险的角度出发,建议在发票备注栏中注明工程地址。这样可以避免因未按规定取得发票而产生的税务风险,确保发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总结来说,虽然政策没有强制要求非分包方提供的建筑材料发票必须备注项目名称和地址,但为了减少潜在的税务风险,建议在可能的情况下进行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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