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智老师
回答于2024年12月30日
金牌答疑老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的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建筑企业应按实际经营收入的0.2%在项目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以下是具体的处理方式:
1. 预缴基数:预缴税款的基数是项目的实际经营收入,不扣除成本费用。
2. 预缴地点:税款应在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3. 总机构汇总计算: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所得税,并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
- 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建筑企业,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余额在机构所在地预缴。
- 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建筑企业,总机构每月或每季终了之日起十日内,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
- 既设直管跨地区项目部又设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建筑企业,总机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只设二级分支机构”方法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4. 汇算清缴: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
5. 证明文件: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需要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机关出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综上所述,如果您的项目是跨省经营且没有设立项目部,那么您不需要在项目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但是,如果项目是跨省经营且有设立项目部,则需要按照规定在项目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的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建筑企业应按实际经营收入的0.2%在项目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以下是具体的处理方式:
1. 预缴基数:预缴税款的基数是项目的实际经营收入,不扣除成本费用。
2. 预缴地点:税款应在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3. 总机构汇总计算: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所得税,并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
- 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建筑企业,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余额在机构所在地预缴。
- 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建筑企业,总机构每月或每季终了之日起十日内,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
- 既设直管跨地区项目部又设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建筑企业,总机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只设二级分支机构”方法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4. 汇算清缴: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
5. 证明文件: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需要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机关出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综上所述,如果您的项目是跨省经营且没有设立项目部,那么您不需要在项目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但是,如果项目是跨省经营且有设立项目部,则需要按照规定在项目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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