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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属于分公司,9月底成立,10月报第三季度的报表的时候没有...

我公司属于分公司,9月底成立,10月报第三季度的报表的时候没有跟总公司合并申报,(零报,没选小微)第四季度想跟总公司合同申报企业所得税,用分公司的盈利去弥补总公司的亏损,总公司是小微企业,税局说一个会计年度内不能变更,所以第四季度还是各报各的,那分公司第四季度能不能按小微企业申报
我来答 关注问题 提问于202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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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来说,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意味着,即使分公司符合小微企业的标准,它也不能单独作为小微企业申报所得税,而必须与总公司一起进行汇总计算和缴纳。 至于增值税方面,情况有所不同。分公司可以作为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主体,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相关优惠政策。例如,对于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或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优惠是基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而不是基于小微企业的身份。 综上所述,分公司在第四季度不能单独按小微企业申报所得税,但可以作为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主体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相关优惠政策(如果符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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