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的问题,我的看法是这样的:
1. 法律角度:公司注销后,其法人资格终止,原有的经济业务关系也随之消失。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原公司已不具备开具发票的资格。
2. 税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销售方在向购买方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后,若购买方为已注销公司,则销售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因为已注销公司无法进行增值税的抵扣。
3. 虚开发票风险:如果新公司在没有实施过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开具发票,会涉及虚开发票的风险。这不仅违反了税法规定,还可能面临税务机关的处罚。
4. 替代方案:虽然不能直接为已注销的公司开具发票,但销售方可以与已注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协商,寻找其他有效的结算方式。例如,可以采取现金结算或由购买方提供其他有效的报销凭证等方式进行结算。
综上所述,老公司已经注销的情况下,不可以委托老板名下的其他公司开票。
关于您的问题,我的看法是这样的:
1. 法律角度:公司注销后,其法人资格终止,原有的经济业务关系也随之消失。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原公司已不具备开具发票的资格。
2. 税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销售方在向购买方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后,若购买方为已注销公司,则销售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因为已注销公司无法进行增值税的抵扣。
3. 虚开发票风险:如果新公司在没有实施过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开具发票,会涉及虚开发票的风险。这不仅违反了税法规定,还可能面临税务机关的处罚。
4. 替代方案:虽然不能直接为已注销的公司开具发票,但销售方可以与已注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协商,寻找其他有效的结算方式。例如,可以采取现金结算或由购买方提供其他有效的报销凭证等方式进行结算。
综上所述,老公司已经注销的情况下,不可以委托老板名下的其他公司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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