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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4 S店赠送代金券时和使用代金券时怎么做账?怎么报税?

汽车4 S店赠送代金券时和使用代金券时怎么做账?怎么报税?
我来答 关注问题 提问于2024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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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将详细解答汽车4S店在赠送代金券时和使用代金券时的账务处理及税务处理。 ### 汽车4S店赠送代金券时的会计处理 当汽车4S店在销售车辆时赠送代金券,这实际上是赠送了等值的修理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销售收入。因此,在销售车辆时赠送的代金券不应单独确认收入。 #### 会计分录: - 销售时 - 借:银行存款 1130.00万元(假设含税销售额为1130万元,税率为13%) - 贷:主营业务收入 955.75万元(1130/1.13) -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0万元 - 贷:合同负债/预收账款 44.25万元(代金券金额) ### 客户凭代金券去修车时的会计处理 当客户使用代金券进行维修保养时,需要冲减之前确认的合同负债或预收账款,并确认相应的主营业务收入。 #### 会计分录: - 客户使用代金券修车 - 借:合同负债/预收账款 44.25万元 - 贷:主营业务收入 44.25万元(假设代金券全额用于维修) ### 税务处理 #### 增值税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代金券不属于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或服务,因此赠送代金券不涉及增值税。在客户实际使用代金券进行消费时,应按扣除代金券后的金额确认增值税的销售额。 #### 企业所得税处理 同样,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赠送代金券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客户实际使用代金券进行消费时,应按扣除代金券后的金额确认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额。 #### 个人所得税处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因此,消费者因购入货物取得的代金券,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汽车4S店在赠送代金券时和使用代金券时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应遵循上述原则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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