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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一下 我公司A 从B 单位 购买了一批货物售卖 B公司给我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现B公司委托C 公司来收取这批货物的款项 然后开具了一份委托收款的委托书 这样可以操作吗?有税务和法律风险吗
我来答 关注问题 提问于202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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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B公司委托C公司来收取这批货物的款项,并开具了一份委托收款的委托书这种情况,我的解答如下: ### 一、操作可行性 从业务真实性的角度来看,如果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交易是真实的,并且B公司确实委托C公司代为收款,那么这种操作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发票应由实际收款方(即B公司)开具给付款方(即A公司),而不是由C公司开具。 ### 二、税务风险 1. 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时,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取得抵扣凭证上注明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如果A公司将款项支付给了C公司而非B公司,那么A公司可能无法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如因行业监管或资金制度规定导致付款单位与开票单位不一致时,只要业务真实且有相关证明资料,也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 虚开发票风险:如果B公司和C公司共同服务A公司,并分别就收到的款项开具发票,这可能会被视为虚开发票行为,从而带来税务风险。 ### 三、法律风险 从法律角度来看,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交易合同中明确了付款方和收款方,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果未经对方同意擅自改变收款方,可能会构成违约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如果涉及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虽然B公司委托C公司收款并开具委托收款书在理论上可行,但在实际操作中需要谨慎处理税务和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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