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涉及到公司法和税法的相关规定。首先,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意味着,如果股东以个人名义签订的办公室租赁合同是为了公司的设立和运营,那么在公司成立后,这份合同可以被认定为公司的合同。
然而,关于房租发票的问题,一般来说,如果房租发票是开给个人的,那么在税务上,这部分费用可能无法作为公司的运营成本进行抵扣。因为税务机关在审核时,会认为这部分费用属于个人支出,而非公司运营成本。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没有解决办法。如果公司成立后,股东可以将房租发票转让给公司,并由公司支付房租,那么这部分费用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公司的运营成本,从而进行抵扣。
但是,这需要根据具体的税务局规定和实际操作情况来确定。因此,我建议在公司成立后,尽快将房租支付和发票开具转移到公司名下,以避免在税务上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这个问题涉及到公司法和税法的相关规定。首先,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意味着,如果股东以个人名义签订的办公室租赁合同是为了公司的设立和运营,那么在公司成立后,这份合同可以被认定为公司的合同。
然而,关于房租发票的问题,一般来说,如果房租发票是开给个人的,那么在税务上,这部分费用可能无法作为公司的运营成本进行抵扣。因为税务机关在审核时,会认为这部分费用属于个人支出,而非公司运营成本。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没有解决办法。如果公司成立后,股东可以将房租发票转让给公司,并由公司支付房租,那么这部分费用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公司的运营成本,从而进行抵扣。
但是,这需要根据具体的税务局规定和实际操作情况来确定。因此,我建议在公司成立后,尽快将房租支付和发票开具转移到公司名下,以避免在税务上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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