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中级《经济法》核心考点解析合同订立的五种法定方式详解
来源:牛账网 作者:樱桃子老师 阅读人数:10802 时间:2025-05-26


本文详细解析2025年中级《经济法》考试中合同订立的五种法定方式,包括要约承诺、拍卖、招投标、格式条款和事实合同,帮助考生系统掌握合同订立的本质特征和法律效力认定标准。
合同订立的法定方式概述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合同订立是最基础也最重要的法律行为之一。我国《民法典》合同编明确规定了五种合同订立的法定方式,这些内容一直是中级《经济法》考试的重点考查对象。准确理解各种合同订立方式的特征、要件和法律效力,对于实务工作和资格考试都具有重要意义。
合同订立的本质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过程,不同订立方式反映了意思表示的不同表现形式。掌握这些订立方式的区别与联系,能够帮助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正确认定合同关系,避免法律风险。
一、要约承诺方式
要约承诺是最典型、最基础的合同订立方式,也是考试中出现频率最高的考点。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所作出的意思表示;承诺则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构成要件包括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3)向特定或不特定人发出。特别要注意的是,要约不同于要约邀请,后者如价目表、商品陈列等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承诺生效时间采取"到达主义",即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内容应与要约一致,实质性变更构成新要约。考试中常出现关于承诺期限、撤回等细节问题的判断。
二、拍卖方式
拍卖是一种特殊的合同订立方式,其特点是公开竞价、价高者得。拍卖程序通常包括拍卖公告、竞买、拍定三个环节,每个环节都有特定的法律意义。
拍卖公告性质上属于要约邀请,而竞买人应价则是要约行为。当拍卖师落槌或以其他公开方式确认拍卖成交时,合同即告成立。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除非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
考试中可能会考查流拍后的处理规则,或者拍卖人参与竞买的禁止规定等内容,这些细节需要考生准确记忆。
三、招投标方式
招投标作为一种规范化的合同订立方式,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广泛应用。其订立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等阶段。
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投标文件构成要约,而中标通知书则相当于承诺。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不得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也不得放弃中标项目。
这一部分在考试中可能涉及招投标各环节的法律性质认定,或者违反招投标规定的法律后果等问题。实务中常见的"黑白合同"问题也可能成为考点。
四、格式条款方式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这类合同订立方式的特点是效率高但可能显失公平。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提示说明义务,应采取合理方式提醒对方注意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违反这一义务可能导致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考试常考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包括免除己方主要义务、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实务中保险、运输、电信等合同通常采用格式条款形式订立。
五、事实合同关系
事实合同关系指当事人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情形,此时合同也成立。这种订立方式体现了法律对事实关系的尊重和保护。
构成要件包括1)一方履行了主要义务;2)对方接受履行;3)双方存在缔约的真实意思。例如,长期供货关系中,双方可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实际履行多年,此时法律承认合同关系的存在。
这一部分可能考查事实合同与合同形式要件的关系,或者事实合同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等问题。
合同订立方式比较与总结
各种合同订立方式虽有差异,但本质上都是缔约各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表现形式。要约承诺方式最为基础,其他方式都可视为其特殊形态。考试中可能要求比较不同订立方式的异同点,或分析具体案例中的合同成立时间。
复习时应着重把握1)每种方式的特征与要件;2)合同成立的时间节点;3)特殊规则与例外情形。通过横向对比和案例分析的方法,可以加深对各种订立方式的理解。
掌握合同订立的五种法定方式,不仅能帮助考生应对资格考试,更是处理实际法律事务的基础能力。理解这些规则背后的法理逻辑,比单纯记忆条文更为重要,也有助于在复杂案例中做出准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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