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情形有( )。Ⅰ.发行优先股。Ⅱ.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Ⅲ.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Ⅳ.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
来源:牛账网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人数:12840 时间:2024-07-06
【单项选择题】《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情形有( )。Ⅰ.发行优先股。Ⅱ.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Ⅲ.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Ⅳ.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
A、Ⅰ、Ⅱ、Ⅲ、Ⅳ
B、Ⅰ、Ⅱ、Ⅳ
C、Ⅰ、Ⅱ、Ⅲ
D、Ⅰ、Ⅱ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优先股。《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以下五种事项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发行优先股;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参见教材P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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