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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三色笔记:合同法律制度)

来源:牛账网 作者:艾伦 阅读人数:14745 时间:2024-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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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三色笔记


  章 合同法律制度


☆2024年本章主要变化☆


新增: ①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义务;② 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③ 保证人资格的限制。

调整: ① 债权人代位权;②撤销权诉讼;③明显不合理;④ 违约金与损失、定金部分内容。


【知识点1】合同的订立

1. 订立形式:

(1) 口 头

(2) 书面(含信件、电报、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

(3) 其他形式

推定

由特定行为间接推知当事人意思而成立合同。如“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沉默

如“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2. 合同的订立方式:

(1)要约:

要约应具

备的条件

① 由要约人向特定相对人做出意思表示

② 内容必须具有足以让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期限、方式、地点等),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成立。

③ 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邀请

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没有法律约束力。

要约生效

① 以对话方式作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②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

非数据电文方式:到达相对人生效;

数据电文方式:进入指定系统生效(无指定系统时,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撤销

① 撤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

② 撤销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 要约人。

提示:3种不可撤销情形:确定了承诺期限+明示不可撤销+有理由认为不可撤销且已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提示:要约发出后生效前属于撤回:要约生效后承诺前属于撤销

 失效



 (2)承诺                                                                             

承诺期限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若未约定期限,则:

① 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应即时作出承诺(否则,邀约失效);

② 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起算点

承诺期限起点:信件载明看载明未载明看邮戳:电话传真到达起算。

承诺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迟延与迟到

延迟

(主观有错)

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承诺期内发

出但按通常情况不能及时到达

视为新要约(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除外)

迟到

(客观有错)

承诺期内发出承诺,按常理能及时到

达,但因其他原因晚到

承诺有效(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除外)

实质变更

承诺内容作出实质变更新要约;非实质性变更,承诺有效,以承诺为准,除非及时反对。


3. 格式条款


4.合同成立的时间

一般情况

承诺生效合同即成立(另有约定除外)。

具体规定

① 双方签字盖章按指印时合同成立。但签字盖章按指印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② 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③ 互联网商品或服务(网购),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另有约定除外)


5. 合同成立的地点: 一般为承诺生效的地点。

订立形式

订立地点

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

收件人主营地(无主营地则为住所地)

合同书、确认书形式订立合同

最后签字盖章按指印地点

合同另有约定

约定地


6.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

违约责任

适用

合同未成立未生效被撤销无效

生效合同

赔偿

信赖利益的损失

履行利益损失

提示:信赖利益损失=所受损害+所失利益。所受损害=为订立合同而支出的缔约费用、交通费、鉴定费、咨询费等;所失利益=丧失订约机会的损失。信赖利益的赔偿不得超过合同有效时相对人所可能得到的利益。


【知识点2】合同的效力与履行

1.合同的效力: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需批准、登记、附条件、附期限的除外)。


2. 效力待定合同


3. 提前履行与部分履行:

债权人可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或部分履行债务(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提前履行或部分履行增加费用的 ,债务人负担。


4. 合同的履行原则: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签补充协议→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仍不明确,按下述

① 质量要求:强制性国标→推荐性国标→行标→常标或符合合同目的的标准。

② 价款:合同订立时履行地市场价(非现价)。

④ 履行地: A 接受货币方所在地; B 不动产所在地或其他标的的履行义务方所在地。

④ 履行费用:履行义务方。


5. 涉及第三人

6. 抗辩权



提示:不安事由:经营严重恶化、转移资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  中止履行,需通知对方,要求对方证明有履行能力或提供相应的担保。不安事由消除,需恢复履约。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不提供适当担保,可以解除合同


7. 保全措施:代位权+撤销权


代位权

撒销权

适用情形

合法债权;

② 债务人怠于行使(不诉讼不仲裁);

③ 怠于行使权利已有害于债权人的 债权实现;

④ 债务人的债务已到期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提示:专属于自身债权:抚养费、赡养费或扶养费请求权;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不超过生 活必须得劳动报酬请求权;养老、失业、最低生活保证金请求权。(2024调整)

提示:怠于行使。

① 债权人享有有效债权。

② 债务人实施了处理其财产的行为(放弃债权(到期、未到期均可)、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 让财产;

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或为他人担保,且相对人知道或应该知 道。明显不合理=市场价±30%(2024新增:亲属、关联关系不受±30%限制)

提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互易财产、以物抵 债、出租或者承租财产、知识产权许可使用等行为适用撤销权(2024新增)。

提示:主动放弃。

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到期

到期

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

被告

次债务人

债务人

以谁的名义行使

债权人名义

债权人名义

债权人优先受偿

有优先权

无优先权

必要费用承担

债务人承担。

债务人负担。

行使权利期限


知道或应当知道1年内,行为发生起5年权利消灭。

提示:债务人有偿转让资产,行使撤销权须以第三人知情为要件;但无偿转让、放弃债权等,不论第三人善意或恶意,债权人均可行使撤销权。


【知识点3】合同的转让

 

债权转让

① 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② 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抵销权(需符合条件),同样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③ 三种不得转让: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抚养请求权、竞业禁止等);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提示: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① 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② 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债务转让

需要债权人同意。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第三人或债务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三人加入债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债权债务人合并分立

合并后的法人行使权力义务。

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另有约定除外)。


【知识点4】合同的消灭

1.  清偿

(1)效果:债权债务消灭。


(2)抵充顺序: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数项债务种类相同,付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除另有约定外

① 由债务人指定清偿顺序;

② 债务人未指定的,优先偿还顺序为

(3)清偿范围及顺序:


(4)第三人代为履行: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按性质、约定、法律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2.  抵消

法定

抵消

抵消情形

互负到期债务,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张抵销。

不可抵销的情形

(2024调整)

债务性质不能抵消;

按照约定应当向第三人给付的债务;

当事人约定不能抵消;

因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或故意、重大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权益产生的损害赔偿债务;

其他。

生效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约定抵消

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抵消。


3.   提存

提存情形

①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② 债权人下落不明;

③ 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提存的主体

提存人是债务人其代理人,在债务清偿地的提存机关进行。

提存费用、标的孳息

 债权人承担。
毁损、灭失风险


4.  免除

免除的意思表示应向债务人或其代理人作出

免除的意思表示应向债务人或其代理人作出

免除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

提示:债权人免除连带债务人之一的债务的, 其余连带债务人扣除该连带债务人应分担的份额后,仍应就剩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 混同:

债权和债务归于一人,债权债务终止(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6. 解除

约定解除

① 协商解除:协商一致,订立一个解除合同解除原合同。

② 约定解除权:订立合同时或合同执行中,在解除事由发生前给予当事人解除权。

法定解除

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② 一方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

③ 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④ 一方迟延等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⑤ 其他。

提示: 

① 持续履行的不定期合同,可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② 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时限的,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知识点5】合同的违约责任

1.承担形式

形式

要求

继续履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外:

① 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

② 债务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③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采取补救

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减少价款、退货等违约责任。

赔偿损失

① 可预见利益规则: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② 减损规则: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费用由违约方承担,若未采取措施,则扩大的损失不能要求赔偿。

支付违约金

①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损失的,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予以增加(增加后的违约金≤实际损失)。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法院不支持。

② (2024调整)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超过损失的30%),可请求法院或仲裁减少。恶意违约,请求减少违约金的,法院不予支持。

③ 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提示:

① 违约金或定金条款只能二选一。

② 定金与赔偿损失可并用,即:定金太少,可请求赔偿,但定金+损失赔偿≤损失。

定金责任

定金罚则

双倍返还。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2024新增)

金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如果超过20%的,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
合同效力

① 合同生效:交付生效。

②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与约定不符,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接收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2. 免责事由

提示: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知识点6】买卖合同

1.  买卖合同相关规定

所有权转移

动产交付;不动产看登记。

② 多交付标的物,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可代为保管,并可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

③ 电子信息产品: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协议补充的按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

提示:以出卖人在缔约合同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法院不支持

解除

(特殊条款)

数物中一物不符仅解除该物(分离使标的价值明显受损,则数物均解除)。

提示:多批交付, 一批不合规就该批解除;若一批不合规,致使以后各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就该批及今后各批解除;若一批不合规,该批与其他各批相互依存,可就已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解除。

一物多卖

(合同有效)

普通动产

顺序:交付→付款→合同成立先后。

特殊动产

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

顺序:交付→登记→合同成立先后。交付与登记冲突时,以交付为准。

风险转移

① 一般交付时转移

② 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③ 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将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④ 出卖人按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⑤ 因质量不合格致使合同目的难实现,买受人可拒收或解除合同,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提示: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检验期间

① 约定检验期的:检验期内将标的物数量或质量不符的情形通知出卖人,否则默认为合格。

② 未约定检验期的:应当在发现或应当发现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自收到标的物起2年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符合约定,有质保期的,适用质保期。

 

2. 几类特种买卖合同

分期付款合同

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要求一并支付或解除。返还财产,支付使用费。

所有权保留合同

(只适用于动产)

取回权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出现下列情形,出卖人可取回:

① 未按约定支付价

② 未完成特定条件 款

③ 将标的物出卖、出质

④ 其他不当处分

不可取回标的

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75%以上

② 第三人善意取得。

试用买卖

试用费

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不得主张买受人支付。

视为购买

试用期满,买受人未作表示是否购买;

支付部分价款或将标的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等。

不属于试用可退还或调换、约定试用符合条件需购买、第三人试验认可需购买。

商品房

买卖合同

销售广告性质

要约邀请。对相关设施所做的说明具体确定且对房屋价格影响重大,构成要约,内容即使未载入合同,依然承担违约责任。

预售合同效力

预售许可必须有(无此证合同无效,起诉前取得该证,合同有效)。

无登记备案,一般情况预售合同有效(若约定以登记备案为合同生效条件,则合同未生效,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则合同生效)。

解除权的行使

可解除的情形:

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质量不合格严重影响居住;

延迟交房或延迟交房款催告后3个月未履行。

消费者权利保护

(2024新增)

① 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并支付全部价款(包括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支付全部价款),主张房屋交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及其他债权的,法院应予以支持。

② 在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的 情况下,主张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 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法院应予以支持。

商品房买卖中

贷款合同的效力


【知识点7】借款合同

相关事项

具体要求

形式

一般采取书面形式(自然人间另有约定除外)。

权利义务

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时,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提前收回+解除合同

利息确定

利率

① 没有约定:全部视为无息。

约定不明:自然人借款视为无息;其他民间借贷综合其他因素确定。

② 有约定:按约定,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除外。

提示: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若扣除,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逾期

利率

① 有约定按约定,但以合同成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为限。

② 借期利率、逾期利率均未约定:出借人主张自逾期日起参照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法院支持。

③ 约定了借期利率,未约定逾期利息:逾期按借期利率计算 。

提示:同时主张违约金、逾期利息、其他费用的,各项总计: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

利息支付

利息支付,有约定按约定,约定不明时,可按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按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

① 借款期限不满1年,还款时付息。

② 借款期限1年以上的,每届满1年时支付利息。(租赁租金支付频率同此规定)。

提示:提前还款,按照实际占用借款期间计算利息(另有约定除外)。


【知识点8】保证合同

1.  保证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及法人、非法人组织

绝对不行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

特定情况行

① 机关法人:批准的外国政府贷款等可以做担保人:

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按程序决定对外担保的,可以做担保人。

提示: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不得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


2.  保证合同:

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1)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2)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3.  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

保证人只承担补充责任,有先诉抗辩权,下述情况除外:

① 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② 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

③ 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④ 保证人书面放弃先诉抗辩权。

连带责任保证

① 期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② 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的,保证人应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③ 共同保证(同一债务多人提供保证):A按份共同保证:对外约定保证份额。B连带共同保证:对外未约定份额,内部协议对债权人无效。

提示:连带责任保证与连带共同保证


4.   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

有约定按约定。未约定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为6个月

提示: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

保证范围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转让债权

未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可转让通知保证人即可。未通知,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约定禁止债权转让: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转让债务

应当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否则对转让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另有约定除外)。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主合同变更

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责任从轻。

人保+物保

有约定按预定,约定不明时,顺序确定:物保是债务人提供,先物保后人保;物保是第三人提供,无先后顺序(另有约定除外)。

保证合同诉讼时效

时长:3年

一般保证:从保证人先诉抗辩权消灭之日起计算保证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计算保证的诉讼时效。

提示:保证人知道或应知道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仍然提供保证,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法院不支持

 其他规定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期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怠于行使,在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知识点9】租赁合同

相关事项

具体要求

合同期限

定期租赁

不得超过20年

租赁合同的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不定期租赁

① 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否则视为不定期租赁

② 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补充协议→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视为不定期租赁。

③ 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合同变为不定期租赁。

维修义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另有约定除外)。

出租人未维修,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费用出租人负担。

承租物使用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否则可要求赔偿或恢复原状。

转租

出租人同意: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

未经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买卖租赁

租赁物在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买卖不破租赁)

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无效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 ;

 未经批准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提示:一审终结前消除无效因素,则合同有效;无效合同不可请求支付租金,但需要支付占有使用费。

一房多租

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

合法占有→办理登记备案→合同成立先后

优先权

在出卖之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

提示:未通知,承租人可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买卖合同有效。

提示:下列情况承租人的优先权排除(即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知识点10】融资租赁合同

权利义务

①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依赖出租人的技能或出租人干涉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承租人承担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③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资产权属

① 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② 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③ 对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补充协议→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所有权归出租人。


【知识点11】赠与合同

相关事项

具体要求

赠与人的义务

① 因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② 一般情况下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但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任意撤销

转移前可撤销,不得撤销的有:

① 公证过的合同,不得撤销。

② 赠与财产的权利已转移至受赠人,不得撤销。

③ 救灾扶贫等公益性质的合同,不得撤销。

法定撤销

无论转移与否,无论救灾扶贫与否,满足下列条件,即可法定撤销: 

提示:撤销权的时效:赠与人1年;继承人或代理人6月。以知道或应知道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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