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三色笔记:公司法)
来源:牛账网 作者:艾伦 阅读人数:17611 时间:2024-06-12


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三色笔记
第 二 章 公司法
☆2024年本章主要变化☆ 重新编写,各知识点不再单独提示变化。 |
提示: 本章为了简化阅读,董事简称“董”,独立董事简称“独董”,监事简称“监”,高级管理人员简称“高”。
【知识点1】按组织关系将公司类别分为母子公司和总分公司,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区别如下
子公司 | 分公司 | |
性质 | 独立法人。 | 不具备法人资格。 |
责任承担 | 以自身全部财产为限对其负债独立承担责任。 | 由总公司承担。 |
解读:子公司相当于生的儿子,儿子犯法,老子无罪;分公司相当于拳脚,拳脚打人,理当担责。 | ||
财产 | 独立的财产。 | 没有独立的财产。 |
执照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取得营业执照。 |
提示:分支机构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民事责任法人承担 。
【知识点2】公司法人财产权(担保)
担保类型 | 决议机构限制 | 规则 |
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保 | 股东会 | 关联股东不参加决议,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
其他 | 章程二选二:董事会or股东会 |
【知识点3】公司的登记管理
登记事项
· 公司名称;公司主要类型;经营范围;公司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名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等。
提示: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或经理担任。
设立登记
· 实名认证:法定代表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董监高。
·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公司成立日期
· 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名称、法定代表人名称、类型、注册资本、住所、经营范围、登记机关、成立 日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知识点4】有限责任公司
1. 设立
(1)设立条件
条件 | 要求 | ||
人数 | 1-50人(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主体均可)。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 | ||
出资 | ① 注册资本=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另有规定除外)。 ② 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不能是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土地所有权、非法财产(如毒品)、土地所有权等。 | ||
提示:非货币性出资的相关规定 | |||
情形 | 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主张 | 法院怎么办 | |
出资未评估 | 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 | 法院委托评估。评估价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规 定金额的,法院应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 |
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 | 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 | 法院不支持。 | |
以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或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 | 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 | 法院应责令办理土地变更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法院应认定出资人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 |
已交付,未办理权属变更 | 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 | 法院责令办理权属变更;若变更,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 提示: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法院支持。 | |
办理权属变更,未交付 | 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 | 法院支持。 | |
章程 | 股东共同制定,对公司、股东、董监高具有约束力。 |
(2)民事活动法律后果:
(3)未尽出资义务(发生于设立环节):未尽出资义务股东(以下简称该股东)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公司 内部 | 继续履行 | 其他股东请求该股东全面履行出资本金+利息,不得以诉讼时效抗辩。 |
催缴 | 董事会书面催缴,可以载明宽限期,不得少于60日。 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书面)。 | |
股东权利 | 对该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合理限制。 | |
对债 权人 | 补充赔偿责任 | 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仅 一 次)。 发出请求的债权如果未过诉讼时效,不得抗辩;如果过诉讼时效,可抗辩。 |
连带责任 | 设立时其他股东与该股东连带责任。 |
提示:
① 转让时还没到期: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 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
② 转让时已到期:未按规定日期出资或出资资产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
转让人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4)抽逃出资的责任(发生于成立之后)
公司内部 | 返还本息 | 其他股东请求该股东返还本息,不得以诉讼时效抗辩。 |
连带责任 | 负有责任的董监高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 |
对债权人 | 补充赔偿责任 | 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清偿(仅一次)。 |
提示:抽逃情形:
提示: 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财产出资,应当采取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而不能直接将出资财产从公司抽出。若直接抽出,从公司角度看,属于抽逃资金,不符合公司独立法人原则)。
2. 组织机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需与股份有限公司对比记忆,具体内容见后面知识点。
提示:公司决议效力:
决议无效 | 决议可撒销 | 决议不成立 |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 ①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② 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 ① 公司未召开会议的(法律或章程有规定除外); ② 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表决; ③ 出席人数或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 司法或章程规定 ; ④ 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章程规定的比例。 |
提示: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 ( 轻微瑕疵,没实质影响除外)。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3.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
(1)知情权
知情权内容 | 查阅、复制: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份有限公司需满足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
不正当目的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院认为该股东的查阅请求具有不正当目的,公司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 股东自营或与他人经营的业务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竟争关系”(另有约定除外)。 > 查阅账簿是为了为他人通报信息,若被通报,公司合法利益可能遭受损害。 > 申请查阅日前3年内,存在查阅账簿并向他人通报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情况。 |
(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3)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
① 内部协议如果符合合同相关法律规定,则有效;
② 名义股东不得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投资收益归实际出资人。
③ 名义股东犯坏:转让自己名下股份,第三人可善意取得。
④ 名义股东不得以其为名义股东而对抗债权人,赔偿后可向实际股东追偿。
4. 限责任公司转让股权
(1)股东之间:自由转让。
(2)对外转让:
① 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② 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③ 自然人股东因继承股权发生变化,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法院不支持。
提示 :“同等条件”应考虑:转让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3)强制转让:法院通知全体股东,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放弃优先购买权。
5.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回购请求权
情形
① 连续5年盈利且符合利润分配条件,但不分配;
② 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③ 章程规定的营业期满或解散事由出现,但修改章程欲继续经营。
对①②③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程序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 向法院提起诉讼。
6. 国家出资公司(含国有独资、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1)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① 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
② 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可以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
(2)公司章程: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制定。
(3)股东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部分职权授权董事会。
但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公司的合、分、解、破,增减资,分配利润,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4)董事会和经理(国有独资公司):
外部董事 | 过半数 |
职工代表 | 应当有 |
兼职限制 | ① 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兼任经理。 ② 董高,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企业、经济组织兼职。 |
监事会 | 董事会中设立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不设监事会或监事。 |
【知识点5】股份有限公司
1. 设立:
(1)设立条件
条件 | 要求 |
人数 | 1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
注册资本 | 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的股本总额。发起人认购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 |
(2)募集设立程序:
发起人认购股份(发起人认购≥35%) → 公开募集 → 召开创立大会 → 申请设立登记。
① 创立大会: 持有表决权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需出席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② 认股人合法抽回股本:未募足;募足后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3)发起人的责任:
① 设立失败:
② 公司设立阶段合同责任:
以发起人名义订立,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公司成立后,相对人可以找公司承担责任。
以公司名义订立,公司承担合同责任,但发起人为自己利益而订立,找发起人,合同相对人善意时,也可以找公司承担责任。
2. 组织机构:
(1)股东会
股东会(有限责任公司) | 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 | ||
组成 | 全体股东 | 全体股东 | |
性质 | 权利机构 | 权利机构 | |
职权 | 8项。 | 一般:8项(同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8+5项 提示:具体职权见后述。 | |
定期会议 | 章程规定。 | 一般:1次/年。 上市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 | |
临时会议 |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董事、监事会提议。 | 秘诀:董事小于一大半,亏损达到一小半,董监会议提议开,十股股东两月办。(对照课本细化)。 | |
临时提案权 | 合计持1%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含优先股)在大会10日前提案,收到提案2日内告知全体股东。 | ||
会议召集 | 首次:出资最多的股东。 以后:董事会→监事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 董事会→监事会→连续90日单独或合并持10%以上股份的股东。 | |
会议主持 | 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监 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 | 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监 事会→连续90日单独或合计持10%以上股份的股 东 。 | |
通知时间 | 15日前,章程另有约定除外。 | 临时会15日前;年会20日前。 | |
通知意义 | 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事项表决。 | ||
普通决议 | 全体股东表决权过半数通 过 。 | 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 过 。 | |
特别决议 | 事项 | 4项 : ① 修改章程:② 增减资;③合并、分立、解散:④变更公司形式。 | ① 一般公司:4项(同有限责任公司)。 ② 上市公司:4+1项: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
规则 | (全体股东表决权)2/3以上。 | ≥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通过。 | |
累计投票制 | 选取董事、监事时适用 |
提示: 股东会一般职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相同共8条(10=2+3+2+1):
①-②与董监相关;③-⑤ 与基础制度建设相关;⑥-⑦与经营相关;⑧其他。
① 选举和更换董、监,决定董、监报酬;
② 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③ 对合、分、解、清、变公司形式决议;
④ 增减资决议;
⑤ 修改章程;
⑥ 审议批准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⑦ 对发行债券决议
⑧ 其他。
(2)董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
性质 | 执行机构 | 执行机构 |
人数 | 3人以上 | 3人以上 |
职工代表 | 300人以上公司应当有 | 300人以上公司应当有 |
董事长产生 | 章程定 | 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 |
任期 | ≤3年,可以连任 | ≤3年,可以连任 |
定期会议 | - | 至少2次/年 |
临时会议召开情形 | - | 10%以上表决权股东提议、1/3以上董事提议、监事会提议 |
会议通知 | - | 提前10日 |
召开条件 | 过半数董事出席 | 过半数的董事出席 |
董事会决议 |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
职权 | 4+6见后述 | 4+6见后述 |
提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4项独立职职权+6项辅助职权:
提示:董事会的决议违反规定,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能证 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责。
提示: 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立董事会,设1名董事(可兼任经理 ) 。
(3)监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
人数 | ≥3人 | ≥3人 |
职工代表 | 应有职工代表,且比例≥1/3 | 应有职工代表,且比例≥1/3 |
主席 | 全体监事过半通过 | 全体监事过半通过 |
任期 | 任期3年(法定),可连任 | 任期3年(法定),可连任 |
限制 | 董高不兼监事 | 董高不兼监事 |
会议频率 | 每年至少召开1次 | 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 |
说明:
股份有限公司不设监事会的两种情形:①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设1名监事;②设立审计委员会。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监事会的情形: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设1名监事。
3.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提示: 独立董事占比不低于1/3,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知识点6】董监高人员资格和义务
资格
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经济秩序被判刑执,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缓刑考验期满未逾2年。
(3)担任破产企业董事、厂长、经理,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破产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义务
(1)忠实义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①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②公款私存;
③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④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⑤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⑥其他。
提示: 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2)勤勉义务:技能义务、注意义务和狭义的勤勉义务。
【知识点7】股东诉讼
受害人 | 侵权人 | 程序 | 起诉股东资格 | 名义 | |
股东代表诉讼 | 公司利益 | 董高 | 先找监事会→股东诉讼 | 有限责任公司:任一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 以股东自己的名义起诉 |
监事 | 先找董事会→股东诉讼 | ||||
董监高以 外的他人 | 先找董事会或者监事会 →股东诉讼 | ||||
股东直接诉讼 | 股东个人利益 | 董事、高管 | 股东直接诉讼 | 股东 | 以股东自己的义起诉 |
提示:①股东代表诉讼胜诉利益归公司。若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法院支持,公司应当承担诉讼发生的合理费用。②股东代表诉讼,也适用于全资子公司。
提示:股东代表诉讼的前提是:先找董事会/监事会,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或自收到书面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起诉、或情况情急,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知识点8】公司股票
1. 股票分类
(1)按股东权利、义务不同分为:普通股+类别股(代表是“优先股”)
① 优先股股东的优先权:优先分配股利+优先分配剩余财产。
② 发行数量与筹资金额双不过半:优先股股数≤50%普通股股数;优先股筹资≤发行前净资产×50%
提示:不允许发行在“股息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
(2)按票面是否记载股东姓名/名称分为:记名股票+无记名股票。2024年7月1日起,只能发记名股票。
2. 股票发行原则:公平公正、同股同价。
3.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平价、溢价发行, 不得折价发行。
4. 股份转让:
(1)股份转让自由为原则,特殊受限如下(整合了部分证券法的要求):
限制对象 | 限制内容 |
对发起人限制 | 自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
对董监高限制 | ①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②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5%),下列除外: a 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 b 持有股份≤1000股,可一次性转让。 ③ 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 ④ 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 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 重大事项发生日或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
对质押限制 |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2)股份回购: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可以收购本公司股票的情形 | 具体要求 | |
减少注册资本 | 收购日起10日内注销 | 股东会决议 |
与持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 |
股东对股东会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回购 |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 依法回购,无需决议 |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 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提示: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 提示: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依章程或股东会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 |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 ||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秘诀:专为合理意见(转维合励异减)。
【知识点9】公司债券:
1. 记名和无记名公司债券:记名债券以背书方式转让;无记名债券交付即发生转让的法律效力。
2. 可转换和不可转换公司债券
【知识点10】公司财务和会计(利润分配)
提示: 法定盈余公积:按本年税后利润10%提取,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 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2. 分配原则:
① 有限责任公司先按章程约定,无约定则按出资比例;
② 股份有限公司先按章程约定,无约定则按持股比例。
3. 公积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两种,用途如下
(1)弥补亏损:先使用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弥补亏损,仍不足弥补亏损的,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
(2)扩大经营。
(3)转增资本:法定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后剩余部分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 。任意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无上述限制。
【知识点11】合并、分立、增减资、解散和清算
1.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 形式 | 债权、债务承担 | 是否通知/公告债权人 | 是否申报债权 |
合并 | 吸收合并 新设合并 | 各公司的债权、债务须由存续公司承继。 |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或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 接通知30日内;或未接通知的,公告起45日内 |
分立 | 派生分立 新设分立 | 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分立前已与债权人达成清偿协议的除外)。 | 同合并。 | 无权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 解读:分立变成了双保险。 |
增资 | 不转移。 | 无需。 | 无需。 | |
减资 | 不转移。 | 同合并。 | 同合并。 |
提示:合并需要股东会决议。例外:下述两种情况不需要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作出决议即可。
① 公司与其持股90%以上的公司合并, 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
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解散:
(1)公司解散的原因
一般解散(需股东会决议)
①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② 股东会决议解散;
③ 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
强制解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司法解散
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2)解散公司诉讼的适用情形(符合之一即可):
① 两年不开股东会;
② 股东会两年不能有效表决;
③ 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解决;
④ 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受到重大损失。
(3)解散诉讼不受理的情形:
走错路了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受损、亏损、资不抵债,吊销执照等为由,不受理。
告错人了
应以公司为被告。若以其他人或组织为被告,不受理。
3. 清算:
(1)清算义务人:董事。清算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提示: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成员可以是: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及中介机构人员。
(2)登记债权:
①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60日内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② 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在尚未分配的财产中清偿。
宣父犹能畏后生,丈夫未可轻年少,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报名条件虽然有些苛刻,但是带来的好处确是受益匪浅的,不仅是专业知识的升华,更使得职场道路更加平坦宽阔,为了帮助中级考生们更高几率的通过中级考试,牛账网特意为大家准备了海量中级考试干货资料,具体如下:
资料二:中级会计实务各章节分录汇总
资料三:中级会计《经济法》数字考点汇总
资料四:中级会计《财务管理》必备公式
最后提醒各位:想千万次不如行动一次(去听课>>)!与其被别人卷,还不如卷别人!快来开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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