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中级会计《中级经济法》合同法律制度必备法条
来源:牛账网 作者:艾伦 阅读人数:13073 时间:2024-06-01


2024年中级会计《中级经济法》100个必背法条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成立的时间】
59.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合同的订立】
60.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61.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代位权】
62.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63.下列权利,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1)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请求权;
(2)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
(3)劳动报酬请求权,但是超过债务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的部分除外;
(4)请求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保障当事人基本生活的权利;
(5)其他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撤销权】
64.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65.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 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66.债权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应当以债务人和债 务人的相对人为共同被告,由债务人或者相对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依法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67.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费用,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规定的“必要费用”。
【保证人】
68.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69.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合同的转让】
70.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合同的消灭】
71.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赠与合同】
72.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73.赠与合同经公证机关公证后,不得撤销。
74.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任意撤销。
【借款合同】
75.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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