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中级会计《中级经济法》总论必备法条
来源:牛账网 作者:艾伦 阅读人数:13136 时间:2024-05-30


2024年中级会计《中级经济法》100个必背法条
第一章 总论
【无效的法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5.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6.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7.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8.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9.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代理的适用范围】
10.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仲裁协议】
11.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 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 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民事诉讼管辖】
12.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13.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 诉讼时效 】
14.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 行政复议 】
15. 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16.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
(1)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2)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3)对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4)对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除前款规定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时管辖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参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权限,管辖相关行政复议案件 。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 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本级人民政府管辖;其中,对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也可以由其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管辖。
17. 国务院部门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
(1)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2)对本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3)对本部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18.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
19.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20.行政复议机关审理下列行政复议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
简易程序:
(1)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当场作出;
(2)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3)案件涉及款额三千元以下;
(4)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21. 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负有举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
(1)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但是被申请人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申请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除外;
(2)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据,但是因被申请人原因导致申请人无法举证的,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
(3)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的其他情形。
22.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 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三十日。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23.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诉讼】
24.行政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25.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
26.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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