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义务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提供担保之前,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该权利在我国合同法律理论上称为()。
来源:牛账网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人数:14102 时间:2025-05-03


【单项选择题】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义务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提供担保之前,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该权利在我国合同法律理论上称为()。
A、顺序履行抗辩权
B、先诉抗辩权
C、同时履行抗辩权
D、不安抗辩权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不安抗辩权的定义。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义务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提供担保之前,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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