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的A材料,甲、乙两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3%,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10%,甲企业对原材料按实际成本进行核算,收回加工后的A材料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B产品。有关资料如下:2×19年11月2日,甲企业发出加工材料A材料一批,实际成本为620000元。2×19年12月20日,甲企业以银行存款支付乙企业加工费100000元(不含增值税)以及相应的增值税和消费税;12月25日甲企业以银行存款支付往返运杂费20000元(假设不考虑其中的运费进项税额
来源:牛账网 作者:大智老师 阅读人数:19720 时间:2025-01-08


【单项选择题】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的A材料,甲、乙两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3%,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10%,甲企业对原材料按实际成本进行核算,收回加工后的A材料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B产品。有关资料如下:2×19年11月2日,甲企业发出加工材料A材料一批,实际成本为620000元。2×19年12月20日,甲企业以银行存款支付乙企业加工费100000元(不含增值税)以及相应的增值税和消费税;12月25日甲企业以银行存款支付往返运杂费20000元(假设不考虑其中的运费进项税额等因素);12月31日,A材料加工完成,已收回并验收入库,甲企业收回的A材料用于生产合同所需的B产品1000件,B产品合同价格1200元/件。不考虑其他因素,甲企业收回委托加工物资的入账价值为()。
A、620000元
B、740000元
C、20000元
D、100000元
【答案】B
【解析】甲企业收回A材料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此时委托加工环节的消费税不计入成本,可以留在以后销售时抵扣。甲企业有关会计处理如下①发出委托加工材料时:借:委托加工物资620000贷:原材料620000②支付加工费及相关税金时:借:委托加工物资1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000——应交消费税[(620000+100000)/(1-10%)×10%]80000贷:银行存款193000③支付运杂费:借:委托加工物资20000贷:银行存款20000④收回加工材料时:收回加工材料实际成本=620000+100000+20000=740000(元)借:原材料740000贷:委托加工物资7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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