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 牛账网 > 注册会计师 > 牛师指导 > 注会《经济法》基础考点:外商投资管理

注会《经济法》基础考点:外商投资管理

来源:牛账网 作者:艾伦 阅读人数:12998 时间:2024-08-27

免费提供专业会计相关问题解答,让您学习无忧

莎莎老师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 一级讲师

注册会计师历年真题、考试大纲、思维导图、学霸笔记干货分享
5142已经申请领取资料
点击下载

注会《经济法》基础考点:


【必学知识点58】外商投资管理

1. 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

(1) 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2) 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

(3) 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2.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

(1) 下列范围内的外商投资,外国投资者或者境内相关当事人应当在实施投资前主动向工作机制办公室申报:

① 投资军工、军工配套等关系国防安全的领域,以及在军事设施和军工设施周边地域投资;

② 投资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大装备制造、重要基础设施、 重要运输服务、重要文化产品与服务、重要信息技术和互联网产品与服务、重要金融服务、关键技术以及其他重要领域,并取得所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

(2) 外资安全审查分为一般审查和特别审查。工作机制办公室决定对申报的外商投资进 行安全审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一般审查。审查期间,当事人不得实施投资。

(3) 特别审查应当自启动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审查期限,但应书面通知当事人。


3. 外商投资合同效力的认定

负面清单

禁止投资

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

投资合同无效,但下面情况有效:

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前,负面清单调整,外商投资不再属于禁止投资领域

负面清单

限制投资

外国投资者应符合

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

投资合同无效,但两种情况下有效:

① 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前,当事人采取必要措施满足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要求

② 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前,负面清单调整,外商投资不再属于限制投资领域

负面清单

以外领域

按照内外资一致

的原则实施管理

当事人不得以未经批准、登记为由主张投资合同无效或未生效



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实困难,但是也并非不能成功,有志者事竟成,由于注会备考周期过于漫长、考试内容过于困难,因此干货资料在备考过程中不能缺少,现牛账网有如下注会干货资料:

资料一:注册会计师2套拔分卷+口袋书

资料二:注册会计师资料包《经济法法条》《税法必背考点》《财管必背公式》《税法必背公式》

资料三:注册会计师易错易混知识点资料包

以上列举只是部分干货资料,如果你还想获取更多干货资料,点击免费获取即可了解并下载全部干货资料哦!

+1

分享

版权声明:本站文章内容来源于本站原创以及网络整理,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交流参考!如本站文章和转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及时联系本站,我们会尽快处理!转载请注明来源:https://www.niuacc.com/zxzckj/585139.html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相关资讯
相关问答
  •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辽宁
  • 吉林
  • 上海
  • 江苏
  • 浙江
  • 安徽
  • 福建
  • 江西
  • 山东
  • 河南
  • 黑龙江
  • 湖北
  • 湖南
  • 广东
  • 广西
  • 海南
  • 四川
  • 重庆
  • 贵州
  • 云南
  • 陕西
  • 甘肃
  • 青海
  • 宁夏
  • 新疆
  • 西藏
  • 内蒙古
获取验证码
热门标签词
热门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