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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有关最新规定的解读

来源:牛账网 作者:万万老师 阅读人数:20587 时间:2019-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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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为了落实国家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18亿亩耕地红线不突破,保障国家粮食安全,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牛账网小编和大家一起对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有关最新规定的解读。


《耕地占用税法》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纳税人应当在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那么耕地占用税有哪些相关规定呢?


一、维持了总体税负基本不变。

此次我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确定严格按照《耕地占用税法》规定进行,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统筹考虑各省辖市市辖区、县及县级市人均耕地面积情况,按照平稳过渡、税制平移原则,明确了我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延续了我省现行耕地占用税税额每平方米38元、31元、24元、22元的四个档次,总体税负水平没有明显变化。


二、加大了耕地保护力度。

在全省157个县(市、区)和济源市中,人均耕地面积在0.5亩以下的有31个,除义马市为县级市外,其余均为市辖区,而这31个县区耕地面积只占全省耕地面积的1.52%,耕地资源相对稀缺。我省根据《耕地占用税法》第五条的授权,对人均耕地低于0.5亩的地区适用税额依法在当地基准税额基础上提高了30%,此项调整将进一步促进耕地资源合理利用,加大耕地保护力度。


三、扩大了免征减征范围。

《耕地占用税法》在免征耕地占用税的规定条款中,将“养老院”修改为“社会福利机构”,将“医院”修改为“医疗机构”,使受惠群体更加广泛。在水利方面占用耕地中,参照学校等公益性设施和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耕地占用税政策,新增了“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等免征减征规定,促进水利事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


四、推动了农业可持续发展。

按照《耕地占用税法》规定,我省明确了对占用除耕地以外的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适用税额在当地基准税额基础上降低了30%,将进一步推动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减轻纳税人负担。


五、细化了政策执行标准。

《耕地占用税法》细化了征税对象、计税依据、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如对“临时占用耕地”缴纳、退还耕地占用税内容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的临时占地条件,增加了“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退税前提条件和期限等,确保了政策的规范执行。另外,《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还分别对部门协作机制和征纳双方法律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


以上就是牛账网会计培训班小编有关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有关最新规定的解读给出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想要了解更多有关会计类的相关知识的,敬请关注牛账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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