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物固定资产计税依据怎么确定?
来源:牛账网 作者:hanquanquan 阅读人数:11191 时间:2018-12-30
以物抵物固定资产计税依据怎么确定?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2010年1月购入自己使用过的农机设备,按旧设备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按13%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换回新的农机设备作为购进货物处理。
以物抵债购进货物如何会计分录?
购进货物时:
借:库存商品
贷:银行存款等
以物抵债时:
借:应付账款等(主要看你债用的是哪个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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