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票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其实这也是虚开!
来源:牛账网 作者:牛小编 阅读人数:12324 时间:2021-10-10
会计朋友们,发票开具真的不能再随意了,必须按照规定开具和收受,发票内容应如实反映业务情况。依法诚信纳税,避免因小失大。
在日常工作中,90%的会计犯过这样的错误:
单位给员工发福利,因为福利费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有会计会让对方开成办公费之类的发票,这样就可以抵扣进项税。
有会计在取得一些办公费用发票时,让对方增加发票的金额,把以前无法取得发票的费用一起开上。
不少会计认为这样操作是家常便饭了,都没有当回事,其实这些都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如果被税务稽查,不但要补缴税款,还有滞纳金和罚款,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也会被判为D级。
相关规定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根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二 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205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205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风险提醒
现在税收优惠政策力度在不断加大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是税务严厉打击的范畴。在此提醒会计朋友们,工作中一定注意不要虚开发票,不要以为是小问题,不会有税务风险。任何事情只要作假,就有痕迹可查,只要碰到税务严格稽查,一定会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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