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甲企业从农户购入高粱一批,支付高粱总价款42万元。委托乙白酒加工厂(一般纳税人)生产白酒35吨,乙加工厂收取含税加工费4.52万元,代垫含税辅料1.13万元。乙加工厂无同类白酒销售价。当月甲公司收回全部白酒,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购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来源:牛账网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人数:18751 时间:2024-12-18


【多项选择题】2023年7月,甲企业从农户购入高粱一批,支付高粱总价款42万元。委托乙白酒加工厂(一般纳税人)生产白酒35吨,乙加工厂收取含税加工费4.52万元,代垫含税辅料1.13万元。乙加工厂无同类白酒销售价。当月甲公司收回全部白酒,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购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A、乙加工厂代收代缴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中材料成本为36.96万元
B、乙加工厂代收代缴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中材料成本为42万元
C、乙加工厂代收代缴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中加工费为5万元
D、乙加工厂代收代缴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中加工费为5.8万元
E、乙加工厂代收代缴消费税16.13万元
【答案】B,C,E
【解析】选项A,购入高粱生产白酒,属于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范围,购进高粱时不计算抵扣进项税,直接按购买价计入农产品材料成本中,材料成本为42万元。选项D,加工费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成本,但是不包括随加工费收取的增值税和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加工费=(4.52+1.13)/(1+13%)=5(万元)。
组成计税价格=(42+5+35×1000×0.5×2÷10000)÷(1-20%)=63.13(万元)。
乙加工厂代收代缴消费税=63.13×20%+35×1000×0.5×2÷10000=16.13(万元)。
【点评】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核定方法
继续生产 | 投入产出法 | 可抵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
成本法 | 可抵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 |
参照法 | 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试点纳税人可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 | |
【提示】公式中的扣除率按成品货物销售的适用税率确定。 如成品为鲜奶则适用9%;如成品为酸奶则适用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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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销售 | 可抵进项税额=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平均购买单价×适用税率/(1+适用税率) 【提示】此处的适用税率一律为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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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货物实体 | 可抵进项税额=耗用农产品数量×平均购买单价×适用税率/(1+适用税率) 【提示】此处的适用税率为9%。 (用于加工13%税率的货物可以加扣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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