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发生房屋交换行为,当交换价格相等时,契税( )。
来源:牛账网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人数:11175 时间:2024-10-15


【单项选择题】甲、乙双方发生房屋交换行为,当交换价格相等时,契税( )。
A、由甲方缴纳
B、由乙方缴纳
C、由甲、乙双方各缴一半
D、甲、乙双方计税依据为零
【答案】D
【解析】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互换价格相等的,互换双方计税依据为零;互换价格不相等的,以其差额为计税依据,由支付差额的一方缴纳契税。 【点评】本题考查契税计税依据。契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不动产价格。
情形 | 计税依据 |
1.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 | 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
2.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 | 互换价格相等的,互换双方计税依据为零;互换价格不相等的,以其差额为计税依据,由支付差额的一方缴纳契税。 |
3.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 | 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
4.土地使用权出让 | 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提示1】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征收契税。不得因减免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提示2】先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重新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由该土地使用权人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依法补缴契税。 【提示3】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改为出让的,承受方应分别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和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未发生改变的,承受方应以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
5.土地使用权及其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转让 | 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 |
6.房屋附属设施 | 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 |
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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