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光、金辉、绿叶和彩虹公司分别出资50万元、20万元、20万元、1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后按投资比例使用,但对楼房所有权归属和分割未作约定。对此,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来源:牛账网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人数:11256 时间:2024-03-13


【单项选择题】红光、金辉、绿叶和彩虹公司分别出资50万元、20万元、20万元、1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后按投资比例使用,但对楼房所有权归属和分割未作约定。对此,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A、各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
B、红光、金辉、绿叶和彩虹公司对该楼所有权为按份共有
C、红光公司投资占50%,有权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
D、彩虹公司对其享有的份额有权转让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按份共有。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所以选项A说法正确。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所以选项B说法正确。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选项C说法错误。按份共有人对其享有的份额有处分自由。所以选项D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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