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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税法》对比《暂行条例》变化有哪些?

来源:牛账网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人数:12072 时间:2021-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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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最新通知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已经正式开始实施了,那有学员知道《城建税法》对比《暂行条例》变化有哪些吗?不知道的下面就和老师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吧。

与《暂行条例》相比,《城建税法》的变化主要集中在:

一、取消专项用途规定

随着预算制度的不断改革,自2016年起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已由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不再指定专项用途。同时,考虑税收分配和使用属于财政体制和预算管理问题,一般不在税法中规定,因此,《城建税法》不再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专项用途。

二、增加增值税留抵退税相关规定

为避免增加留抵退税企业的负担,2018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文明确,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城建税法》将现行规定上升为法律,明确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中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三、明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四、明确“纳税人所在地”的定义

确定纳税人所在地是为了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具体适用税率,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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