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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告服务纳税问题的分析

来源:牛账网 作者:杨老师 阅读人数:13664 时间:2017-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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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广告,大家都很熟悉,从传统纸媒到电视广播再到新媒体时代,广告充斥着人们的生活。作为财务人就应该关注广告行业的相关税务知识。那么,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播映、展示等都是增值税法律意义上的广告服务吗?开展不同种类广告业务的纳税人在开票和申报时都应注意哪些问题呢?

一、广告服务都包括哪些?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广告服务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故而广告设计和广告制作并不属于增值税法律意义上的广告服务。

二、广告各类业务适用的税率是多少?

广告设计属于文化创意服务中的设计服务,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属于广告服务,均适用6%税率。

而广告制作则与其他广告业务不同,包括广告牌、灯箱、宣传纸等各种有形广告载体的制作,属于制造业,在开具发票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都应特别注意,适用的税率为17%,相应不含税销售额应填写在货物与劳务相关栏次内。

三、如何申报广告服务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财综〔2013〕88号)的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应以如下公式计算:

应缴费额=(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价外费用-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3%

其中有三点值得注意:

1. 与增值税以不含税销售额为计税基础不同的是,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费基础是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2.文化事业建设费计算时存在可减除项目,但仅限于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不包括除发布费以外的其他费用,且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并将相关信息逐一正确填列在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中。

3.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的规定,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或季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四、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范围包括哪些?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依体系解释的法律解释方法,此处的广告服务应当与财税〔2016〕36号文中的广告服务内涵同一,即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而广告设计与广告制作则不在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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