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汽车的涉税问题
来源:牛账网 作者:牛账 阅读人数:12260 时间:2017-08-21
日前,交通运输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加强租赁车辆管理、落实承租人身份查验制度、提升企业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等政策措施。此外,还鼓励分时租赁经营者采用信用模式代替押金管理,为推动“随取随还”探索城市路内停车费优惠等措施。
一、什么是小微型客车?
小微型客车指七座及七座以下的小客车。《指导意见》明确小微型客车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将小微型客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
二、怎么区分纳税税率?
根据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小微型客车经营者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三、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根据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第四十六条,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四、加油、过路费如何抵扣和列支?
汽车租赁公司对外提供租车服务,取得的途中加油 、过路费是否可以抵扣和列支要根据汽车租赁公司与租车者的合同约定来判断。如果合同约定租车费包含的油费、过路费等由租车者承担,则费用与汽车租赁公司无关;如果合同约定相关费用由汽车公司租赁公司承担的,因为车辆所有权或挂靠关系均在汽车租赁公司,这种情况下,汽车租赁公司取得的油费、过路费等费用可以抵扣和列支。
五、以公司名义和个人名义购车的区别?
一般纳税人以自身名义购车,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于进项抵扣;车辆折旧费用可用于所得税前扣除;个人名义购车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相关车辆折旧费用不能扣除。
汽车租赁企业只有从汽车购置、运营收入、成本费用及处置各个环节方面依法依规用好政策 , 才能从整体上做好企业的运营工作,减少不必要的成本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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