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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单位分配股息红利涉及哪些税费?

来源:牛账网 作者:牛小编 阅读人数:11497 时间:202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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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牛账网在后台受到了粉丝的咨询,称其所在单位是合资企业,在进行股息红利分配时不清楚会涉及到哪些税费,对此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问:现有中外合资单位,需对2018年至2020年股息红利进行分配,外方股东有外资企业也有外籍个人,中方为内资企业。请问涉及哪些税费,各年度是否存在差异?

  答:1、股东为外籍个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项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的所属2018年、2019年及2020年的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规定无差异,均为免税。

  2、股东为外资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外资企业取得的所属2007年的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所属2008年及2009年的股息红利,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3、股东为内资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四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内资企业股东取得的所属2018年、2019年及2020年的股息红利,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应均在2019年1月1日之后,均为免税收入。

以上就是牛账网会计关于合资单位分配股息红利涉及哪些税费等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如果小伙伴们还想了解更多的会计考证信息可以关注我们牛账网哦!牛账网是专业的线上考证培训机构,可以帮您解决考证就业等一系列的学习难题,您还在犹豫什么呢?赶快行动起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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