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建筑物时该怎样计算增值税?
来源:牛账网 作者:呆呆老师 阅读人数:18434 时间:2019-12-11
我们经常看见这样的新闻,某上市公司因经营不善,财务报表显示利润大幅亏损。为了给二级市场的投资者增加信心,企业将自有房产出售,获得上亿资金,公司扭亏为盈。那么,非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建筑物时该怎样计算增值税呢?
在计算非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建筑物增值税时,我们不仅要考虑是自建房屋,还是外购房屋,而且还需考虑取得房屋建筑物的时间。
一、在2016年4月30以前企业自建的房屋
简易计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5%
一般计税: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二、在2016年4月30之前外购房屋:
简易计税:应纳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购置原价)÷(1+5%)×5%
一般计税: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三、2016年5月1日之后只能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举例1:某软件开发公司,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2019年12月,将于2014年1月1日自建的办公楼对外转让,取得全部含税转让价为3000万元。
采用简易计税方式:3000÷(1+5%)×5%=142.86万元
采用一般计税方式:3000÷(1+10%)×10%=272.72万元。
注意,采用一般计税方式计算的结果,是销项税额,因为是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税,所以并不是最终需要缴纳的金额。
举例2:某软件开发公司,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2013年买入一座价款为2000万的办公楼,假设无其他费用。2019年12月因搬入到自建的办公楼,将外购的办公楼卖给B公司,取得价款3500万元。
采用简易计税方式:(3500-2000)÷(1+5%)×5%=71.43万元
采用一般计税方式:3500÷(1+10%)×10%=318.18万元(此为销项税额)
举例3:某软件开发公司,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2019年12月,将于2017年1月1日自建的办公楼对外转让,取得全部含税转让价为3000万元。
只能采用一般计税方式:3000÷(1+10%)×10%=272.72万元
以上就是非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建筑物时增值税的计算方法。牛账网为中国领先的互联网财税学习平台,感兴趣的同学快来加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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