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不填规格型号可以吗
来源:牛账网 作者:牛小编 阅读人数:12269 时间:2024-01-11
发票上购销双方单位名称必须详细填写,不得简写。发票不填规格型号可以吗,小编已经在下文做了具体的整理与分享,有兴趣的朋友,可以一起来学习和了解,或许会有新的收获与发现哦!
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不开规格型号.规格型号不是必填项;没有规格型号的货物可以不填规格型号栏;购销双方单位名称必须详细填写,不得简写.如果单位名称较长,可在"名称"栏分上下两行填写,必要时可出该栏的上下横线、增值税专用发票规格型号栏不填,不影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正常认证.没有看到发票的票样,如果在货物栏填写了规格和型号也是可以的,可以收下.如果货物栏也没有规格、型号,则需要退回开票方重新开具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2、发票认证是指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运输发票抵扣联,利用扫描仪自行采集其密文和明文图像,运用识别技术将图像转换成电子数据,然后对发票密文进行解密,并与发票明文逐一核对,以判别其真伪的过程.与发票认证过程相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运用加密技术,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发票代码、开票日期、发票号码、购销双方纳税人识别号、金额、税率、税额等七个方面的数据进行多次加密,产生发票中的密文或二维码.
3、规格型号栏不填,但不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加密产生密文或二维码的数据项目,对密文的解密不产生影响,所以,增值税发票规格型号栏不填能认证.只要是真实业务就可以认证,但是需要在其他栏(如货物栏)标明型号和规格.
4、规格型号栏不填,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第二十条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也就是说,纳税人识别号、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出现错误,属于开票错误而作废的条件,其他不影响发票认证的错误,如购买方开户行账号错了、地址上有一个字错了、货物规格型号栏不填、联系电话这些错误,均不作为发票作废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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