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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丢失证明(增值税普票第二联丢失销售方和购买方应该咋么处理)

来源:牛账网 作者:牛小编 阅读人数:11228 时间:2023-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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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丢失证明(增值税普票第二联丢失销售方和购买方应该咋么处理),详细的内容小编已经整理好放在下文啦,有需要的小伙伴快来阅读以下文章吧,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首先无论是对于销售方还是购买方来说,都应该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好好存放发票,不得出现擅自损毁的情况。

如果对于销售方出现了发票丢失的情况,一定要在第一时间以书面报告的形式上报税务机关。

而对于购买方来说,如果出现发票遗失的情况,就应该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以下是相关的政策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文件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3.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字〔1996〕19号)(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文件第五十五条第五款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

(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增值税发票丢失证明(增值税普票第二联丢失销售方和购买方应该咋么处理)的内容大家应该都清楚了吧,财务工作就是一个活到老学到老的工作,很多政策都是不断在变的,想了解跟多相关内容可以来牛账网哦,我们有专业的老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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