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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异地出租不动产增值税预征款如何计算

来源:牛账网 作者:牛小编 阅读人数:11156 时间:2023-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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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小伙伴过来咨询不动产类的相关问题,不动产是不能移动或者如果移动就会改变性质、损害其价值的有形财产,包括土地及其定着物等。对于“纳税人异地出租不动产增值税预征款怎么计算”每个财务人员都要掌握的会计账务处理,对此小编在下文整理了关于“纳税人异地出租不动产增值税预征款怎么计算”的相关内容,有兴趣的小伙伴可以和小编一起去下文了解一下,希望小编的整理可以帮到大家。

纳税人异地出租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

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具体预缴税款计算方法如下:

单位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9%)×3%;

单位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除个人出租住房外,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省的,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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