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如何预缴增值税
来源:牛账网 作者:牛小编 阅读人数:11291 时间:2023-07-04
最近有小伙伴过来咨询不动产类的相关问题,不动产是不能移动或者如果移动就会改变性质、损害其价值的有形财产,包括土地及其定着物等。对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怎么预缴增值税”每个财务人员都要掌握的会计账务处理,对此小编在下文整理了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怎么预缴增值税”的相关内容,有兴趣的小伙伴可以和小编一起去下文了解一下,希望小编的整理可以帮到大家。
一、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14号公告):
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不含自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一个月内需要多次领购专用发票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
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行限额限量发售专用发票制度。
辅导期纳税人每次专用发票领购量限定不能超过25份,再次领购时其领购份数不能超过核定每次领购份数与结存未使用空白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数。
辅导期纳税人在一个月内需要多次领购专用发票时,从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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