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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收入确认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风险

来源:牛账网 作者:牛小编 阅读人数:11304 时间:2023-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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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社会大力发展开发建筑施工,相信大家很多人都会对于工程比较熟悉,关于“建筑业收入确认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风险有哪些”的内容的处理,是需要各位会计工作人员进行全面掌握的,那么对于“建筑业收入确认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风险有哪些”的会计分录大家知道吗?下面,小编就给大家详细讲解下!感兴趣的小伙伴快来看看吧。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与收入确认时间: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

从2017年7月1日起,建筑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由收款时变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纳税人销售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完成的当天)。

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签订了书面合同且书面合同约定了付款日期的,应按照书面合同确认的付款期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

部分建筑业企业有时候并不知道自己已经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比如发生了应收行为并收到销售款,但是并未开具增值税发票,“以票控税”的观念会让很多人以为,只有开票了才需要缴税。

其实只要符合上述(财税〔2017〕58号)或其他政策所规定的情形,企业都应该确认收入,并在确认收入当期申报缴纳增值税。

申报的时候,还有“未开票收入”可以填,后期如果补开发票,可以负数冲减已申报的收入。

综上所述就是关于“建筑业收入确认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风险有哪些”的详细解答了,看完是不是也找到答案了,那小编很高兴帮助到大家,如果阅读中还有什么不了解的问题可以咨询在线答疑老师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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