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 牛账网 > 会计实操 > 涉税处理 > 增值税差额计税或差额预缴不符合规定的情形有哪些

增值税差额计税或差额预缴不符合规定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牛账网 作者:牛小编 阅读人数:11151 时间:2023-07-21

免费提供专业会计相关问题解答,让您学习无忧

小新老师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 一级讲师

会计实操免费试听入口
  •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辽宁
  • 吉林
  • 上海
  • 江苏
  • 浙江
  • 安徽
  • 福建
  • 江西
  • 山东
  • 河南
  • 黑龙江
  • 湖北
  • 湖南
  • 广东
  • 广西
  • 海南
  • 四川
  • 重庆
  • 贵州
  • 云南
  • 陕西
  • 甘肃
  • 青海
  • 宁夏
  • 新疆
  • 西藏
  • 内蒙古

增值税是非常常见的,会计人员在进行各种增值税的处理时,会遇到很多事情,那么比如“增值税差额计税或差额预缴不符合规定的情形有什么”该怎么做呢,不明白的小伙伴不要怕,接下来,小编会为大家做具体的说明,文章如下:增值税差额计税或差额预缴不符合规定的情形有什么

(一)对违法转包、分包进行了差额征税

分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行为,该总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关系,其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违法分包包括: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5.聘请其他个人为分包方,其他个人没有施工资质,只能从事简易初级工程作业;

6.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

转包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人退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

(二)收到预收款,未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总的来说,就是企业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在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外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综上所述就是关于“增值税差额计税或差额预缴不符合规定的情形有什么”的详细解答了,看完是不是也找到答案了,那小编很高兴帮助到大家,如果阅读中还有什么不了解的问题可以咨询在线答疑老师哦!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学习是一件需要毅力、需要耐力的事情,在会计这个行业,政策变化、知识更新都是较为常见的事情,因此活到老学到老并非夸夸其谈,为了让小伙伴们在学习的道路上顺顺当当,牛账网现推出税务资料免费领的活动,纯干货、纯赠送,赶紧看看吧。

资料一:真的可以做到报税不加班,不出错了!

资料二:增值税、个税、社保…网上报税申报流程(电子版分享)

资料三:刚毕业大学生,竟然不需要老会计带,原来是偷偷学习了这个

资料四:有会计证,但没有实操经验该怎么办?

更多会计实操干货资料点击免费领取它就属于你哦。

+1

分享

版权声明:本站文章内容来源于本站原创以及网络整理,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交流参考!如本站文章和转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及时联系本站,我们会尽快处理!转载请注明来源:https://www.niuacc.com/zxsscl/404013.html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相关资讯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