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差额计税或差额预缴不符合规定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牛账网 作者:牛小编 阅读人数:11151 时间:2023-07-21
增值税是非常常见的,会计人员在进行各种增值税的处理时,会遇到很多事情,那么比如“增值税差额计税或差额预缴不符合规定的情形有什么”该怎么做呢,不明白的小伙伴不要怕,接下来,小编会为大家做具体的说明,文章如下:增值税差额计税或差额预缴不符合规定的情形有什么
(一)对违法转包、分包进行了差额征税分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行为,该总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关系,其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违法分包包括: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5.聘请其他个人为分包方,其他个人没有施工资质,只能从事简易初级工程作业;
6.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
转包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人退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
(二)收到预收款,未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总的来说,就是企业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在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外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综上所述就是关于“增值税差额计税或差额预缴不符合规定的情形有什么”的详细解答了,看完是不是也找到答案了,那小编很高兴帮助到大家,如果阅读中还有什么不了解的问题可以咨询在线答疑老师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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