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人员关注的热点税务问题
来源:牛账网 作者:牛小编 阅读人数:11442 时间:2023-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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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企业在在租赁期内支付固定的租车费用之外负担用车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修理费等费用支出准许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而与车辆所有权有关的固定费用包括车船税、保险费、车辆购置税和折旧费等,不论是否由承租方负担均不予税前扣除。
问题二:流通环节取得免税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答:根据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问题三:社保必须在申报日前扣款吗?否则有滞纳金?
答:社保是20号之前申报,一般是在每月的20-30号之间扣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签订三方协议的,会从银行自动扣款缴纳,如果银行存款不足的,没有扣成功的,也会有滞纳金的。
问题四:物流企业享受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办理备案?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规定: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减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租赁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因此,物流企业享受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不需要办理备案,但应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租赁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
问题五:出口企业如果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是不是就要视同内销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规定,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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