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置换中自然人股东个税怎么进行申报
来源:牛账网 作者:牛小编 阅读人数:11268 时间:2023-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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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置换中自然人股东个税怎么申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的规定。
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若自然人股东发生的应税行为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情形,则可在备案后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
A、B两个独立公司决定开展战略合作,通过股权置换形式实现交叉持股,即A公司全部股东将持有的A公司全部股份评估作价后,换取B公司等价值增资扩股股份。股权置换后,B公司为A公司的股东,A公司原股东成为B公司股东。今年3月6日,A、B两公司完成资产评估,A公司股权评估价值10亿元人民币。双方股权评估价值均高于账面净资产价值。5月15日,A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过了该项股权置换决议。6月12日,双方签订股权置换协议,并于签订当日生效。7月31日,A、B两公司完成股权变更手续。A公司有一个自然人股东甲,持有10%股份,初始投资金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B公司无自然人股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文件)规定,从个人所得税的角度看,A公司为被投资单位,甲股东为纳税人,B公司为扣缴义务人,A公司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本案涉及非货币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事项,甲股东需自行办理申报缴纳事项。因此,B公司实际不代扣代缴甲股东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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