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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资方发生的无形资产摊销额可否税前扣除

来源:牛账网 作者:牛小编 阅读人数:11157 时间:2023-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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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资方发生的无形资产摊销额可否税前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上,现在还没有具体的、有效的凭据。所以针对这种情况,我们还无法做出具体的解释说明,这个我们可以参考增值税对有效凭证的界定。更多相关事宜,大家可以仔细阅读下面的文章。如果各位在学习过程中遇到了自己解决不了的问题,都可以来牛账网咨询在线答疑老师,老师将会第一时间为您答疑解惑。

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在股东以技术入股的行为中,被投资方实质支付了境内单位或个人股权。参照上述规定,股东应给被投资方开具发票,投资方是个人的,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

(一)营改增之前接受的投资

“营改增”之前,技术转让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投资人(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以技术投资,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均不征收营业税。

注意,不征收营业税不同于免征营业税。不征收营业税指该行为不在营业税征税范围内,不需缴纳营业税,同时也不需开发票。而免征营业税则指该行为在营业税征税范围内,只是因为满足特定的条件,营业税免予征收,但纳税人仍需要给购买方开具发票。

(二)营改增之后接受的投资

“营改增”后,营业税退出了历史舞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就不存在执行的基础了。

按照“营改增”的政策,股东以技术投资,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吗?

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纳税人的一项行为是否在增值税征税范围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境内发生;二是有偿行为;三是销售了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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