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常见纳税问题汇总
来源:牛账网 作者:牛小编 阅读人数:11277 时间:2023-10-21
小规模纳税人常见纳税问题汇总,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初期都不能很好的进行适应,对相关的问题了解的不是很清楚,操作也不够熟练。想要更好的适应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的初期阶段,下面就为大家整理了更快适应转变的相关策略,想要知道的就一起接着往下看吧,会有收获的!
对于20194号公告第三条的规定是:“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小规模纳税人何时可以选择纳税期限?我们在4号公告的政策解读中进行了举例说明,小规模纳税人因销售额和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存在差异。因此,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4号公告明确,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同时,为确保年度内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相对稳定,也明确了纳税人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这里的一个会计年度,是指会计上所说的1—12月,而不是自选择之日起顺延一年的意思。纳税人在每个会计年度内的任意时间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选择变更其纳税期限,但纳税人一旦选择变更纳税期限后,当年12月31日前不得再次变更。
小规模纳税人已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文件规定,月销售额或者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纳税人,免征教育费加、地方教育附加的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文件中第四条中表明相关优惠政策可叠加享受。此种情况如何叠加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的,可享受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政策,此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0,不存在与其他优惠政策叠加享受的问题。小规模纳税人在享受其他政策优惠后,还有应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比例享受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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