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拆迁补偿费的扣减要求
来源:牛账网 作者:牛小编 阅读人数:11362 时间:2023-09-02
房产拆迁是很受关注的话题,因此我们在处理这些问题时,也应该了解相关的国家政策和规定就,近日小编在网上看到有人在咨询房地产企业拆迁补偿费的扣减规定的问题。因此,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的计算方法,小伙伴们知道吗?大家在处理此项工作时,怎么来进行计算的呢?相关解答内容小编都已整理完毕,想要了解的额小伙伴就和小编一起接着往下看吧,希望能帮到各位。如果各位在学习过程中遇到了自己解决不了的问题,都可以来牛账网咨询在线答疑老师,老师将会第一时间为您答疑解惑。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四款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10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其中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一条和第五条的的规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基于以上税收政策的规定,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时,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的范围包括以下几项。
1、房地产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也称为土地出让金)。
2、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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