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企业汇算清缴的调增调减的标准是什么
来源:牛账网 作者:牛小编 阅读人数:11601 时间:2023-09-22
我们知道在办理汇算清缴时,有调增项和调减项,是因为会计利润与企业所得税计税收入不一致导致的,像工会经费货物业务招待费这些就是调整项目,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就是调减项目,进行处理时会按标准来调整,具体最新企业汇算清缴的调增调减的标准是什么已经在下文讲解了,各位请阅读:
企业汇算清缴调增标准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增项有:
福利费支出以工资薪金*14%为扣除限额,超过部分调增;
职工教育经费以工资薪金*2.5%扣除为限额;
工会经费以工资薪金*2%为扣除限额;
捐赠支出以利润总额*12%为扣除限额;
业务招待费以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与业务招待费*60%两者较低者为扣除限额;
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以营业收入*15%为扣除限额;
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全部调增;
预提的费用,实际未发生的,全部调增;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少于税法规定的需要调增;
罚款、税收滞纳金需要调增;
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超过限额也要调增。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非公益性捐赠支出算所得税的纳税调增项,全额调增。
企业汇算清缴调减标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作纳税调减项目
1、企业发生税法上的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如:分期收款销售收入、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收入、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会计核算与税收规定不同产生的差异应作纳税调减处理。填写《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5行“4.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
2、企业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会计核算与税收上的差异应作纳税调减处理。填写《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6行“5.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
3、企业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在税法上不确认投资收益,会计核算与税收上的差异应作纳税调减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对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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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幅有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减的标准内容就和大家展示这些了,那么还想要了解更多会计方面的知识的小伙伴们,关注牛账网公众号,更多咨询等你来解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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