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新增了哪些内容?
来源:牛账网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人数:12021 时间:2020-10-05
近日财政部发布了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更新的公告,由于是刚公告,因此可能还有些小伙伴不知道,对于政策内容更是一知半解,因此,下面老师就来为大家详细解读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的相关内容,对比往年的又有新增了哪些变化呢?
新增部分
以前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暂行条例,并不是法,条例与法两者是不一样的,因此关于内容肯定会有所差距,对于新增部分,具体如下:
1.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2. 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具体确定办法,由国务院依据本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注:上述两段内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的第二条
3. 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
4. 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第四条)
5.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第五条)
6.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特殊产业和群体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六条)
7.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第七条)
8.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第八条)
9. 城市维护建设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第九条)
10. 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十条)
对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新增了哪些内容的问题老师想要表述的就这么多,因此小伙伴在遇到有关城市建设维护税相关问题时,一定要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牛账网也有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相关课程,感兴趣的不妨了解一下,注册就送做账大礼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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