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货物因质量问题退货,已抵扣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来源:牛账网 作者:樱桃子老师 阅读人数:10912 时间:2025-11-20
在企业日常经营过程中,采购货物后因质量不达标、规格不符或其他原因导致退货的情况时有发生。当企业已经对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进项税额抵扣,若后续发生退货,是否需要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这一问题不仅关系到企业的税务合规性,也直接影响企业的税负和财务核算。本文将结合现行增值税政策,对此类情形进行深入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规定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然而,当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所对应的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等情形时,需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那么,因质量问题退货是否属于需要转出的情形?
答案是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但通常通过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实现,而非直接做进项税转出会计分录。
具体来说,当购进货物发生退货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发票管理的规定进行操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的规定,购买方已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抵扣的,应当由购买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销售方依据该信息表开具红字发票,冲减原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同时购买方同步冲减已抵扣的进项税额。
这意味着,在实际操作中,购买方无需主动在账务上做“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而是通过红字发票的冲销机制,自动实现进项税额的冲减。红字发票开具完成后,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将在下一期增值税申报表中自动调减,从而完成税务上的“转出”效果。
举例说明某公司A向供应商B采购一批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万元,税额13万元,已按规定申报抵扣。后经检验发现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双方协商一致退货。此时,A公司应登录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填写并提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退货原因及相关发票信息。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后,B公司据此开具红字发票,金额-100万元,税额-13万元。A公司在收到红字发票后,应在当期增值税申报时,将该红字发票的税额作为“进项税额转出”项目填报,系统自动冲减前期已抵扣税额。
值得注意的是,若退货发生在同一纳税所属期内(即发票开具与退货均在同一月份),且尚未完成纳税申报,企业可直接作废原发票或开具红字发票,无需进行复杂的转出操作。但如果跨月退货,必须通过红字发票流程处理,不得擅自手工调减进项税额。
此外,企业在处理此类退货业务时,还应注意留存相关证据材料,如退货协议、质检报告、物流退运单据等,以备税务机关核查。若未能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或未及时处理进项税冲减,可能被认定为虚增进项税额,面临补税、滞纳金甚至罚款的风险。
综上所述,购进货物因质量问题退货,虽然形式上涉及“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转出”,但实际操作中是通过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来实现税额的冲减。企业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流程办理,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和准确性。正确处理退货涉税事项,不仅能避免税务风险,也有助于提升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和税务信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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