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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综合素质高频考点:教育法律法规

来源:牛账网 作者:牛小编 阅读人数:11188 时间:2022-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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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方便考生备考教师资格笔试考试,今天就给大家分享一些综合素质的高频考点,小编将从职业理念、教育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文化素养、教师基本能力、写作素材积累六个模块进行说明。

模块二 教育法律法规

  【考点4】教育法律责任的类型

  1.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

  行政处罚:罚款、取消证书、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撤销教师资格、停考等。

  2.民事法律责任

  3.刑事法律责任(最严厉)

  【考点5】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1.教师的权利

  (1)教育教学权—基本权利(2)学术研究权(3)指导评价权(4)报酬待遇权(5)参与管理权(6)进修培训权

  2.教师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考点6】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1.人身权

  (1)生命健康权—人身权的最基本权利;(2)隐私权;(3)人身自由权;(4)人格尊严权。

  2.财产权

  (1)财产所有权;(2)继承权;(3)受赠权;(4)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著作权以及专利权之中的财产权利。

  3.受教育权

  (1)参加教育教学权;(2)获得经济资助权;(3)获得学业证书权;(4)申诉起诉权;(5)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

  【考点7】教育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颁布时间:1995年3月18日;施行时间:1995年9月1日;修订时间:2009年8月27日、2015年12月27日。立法机关: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位:教育根本法,在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处于“母法”地位。

  【教育法8】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教育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教育法14】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教育法15】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教育法3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教育法53】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颁布时间:1993年10月31日;施行时间:1994 年1月1日;修订时间:2009年 8月27日。立法机关: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位:我国教育史上第一部关于教师的单行法律。

  【教师法6】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教师法13】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教师法14】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教师法25】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教师法35】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法37】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法39】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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