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账务处理怎么做?
来源:牛账网 作者:晓彬老师 阅读人数:12788 时间:2021-01-07
核定征收是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情况,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那么核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账务处理怎么做?
1、在月末(季度末)计提企业所得税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同时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费用。
3、在实际缴纳时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企业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在年度终了后,也需要进行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
(二) 纳税人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期间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
按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三)纳税人预缴税款或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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