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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普通发票涉及的所得税如何处理

来源:牛账网 作者:牛小编 阅读人数:11340 时间:202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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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在我们日常生活中费非常常见,也是会计的做账的凭证。那么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下关于​遗失普通发票涉及的所得税如何处理问题的解答。

遗失普通发票涉及的所得税如何处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供应商提供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公章的单据不属于合法有效凭据,相应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但地方上也有特殊规定,《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4]314号)规定:

四、取得发票的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可向开具发票方申请出具曾于X年X月X日开具XX发票,说明取得发票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写金额、发票字轨、发票编码、发票号码等的书面证明,或要求开具发票方提供所丢失发票的存根联或记帐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作为合法凭证入帐,一律不得要求开票方重复开具发票.

2、《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规定: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行业特殊的经营方式和业务需求,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该行业的发票管理办法.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特殊需要,制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管理办法.

因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制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文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对丢失专用发票的进项抵扣作了明确规定.而总局未规定,企业丢失普通发票可凭对方提供的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公章作为合法凭证.

购买方把收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了,怎么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五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

(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以上就是牛账网会计关于​遗失普通发票涉及的所得税如何处理等问题的解答,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如果小伙伴们还想了解更多的会计考证信息可以关注我们牛账网哦!牛账网是专业的线上考证培训机构,可以帮您解决考证就业等一系列的学习难题,您还在犹豫什么呢?赶快行动起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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