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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学应收及暂付款管理办法

来源:牛账网 作者:牛小编 阅读人数:11886 时间:2021-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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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操作相关内容辽宁大学应收及暂付款管理办法总结如下:辽宁大学应收及暂付款管理办法*9条 为了加快学校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学校资金的合理流动和安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及辽教发[2008]44号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应收及暂付款是指学校在开展业务活动时发生的,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资金,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办理应收及暂付款业务,保证借支的用途与实际相符,借款手续应符合规定。暂付款应一事一借,并及时进行结算。第四条 应收及暂付款的开支范围应当与教学、科研、教辅、行政等业务相关。除个人出差和科研课题借款外,不得以个人名义借款。第五条 应收及暂付款办理原则(一)借款人办理借款手续时,应填写“暂付款借据”(一式三联),详细写明借款用途等项目,财务人员对无资金来源、无预算计划或超预算的借款有权拒办。(二)支付工程款、设备预付款时,应提供相应的合同或协议。(三)年末最后十五个工作日不再办理借款业务。第六条 应收及暂付款的清理(一)教职工公差借款,出差人员应在返校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还款手续。(二)教师外出进修学习借款,其学费、培训费等由其所在单位及时报账核销,差旅费在回校后办理报销还款手续。(三)购置设备、图书或材料的借款以购货发票签发日期算起,合同订货的,以合同到货之日算起,在30日内办理验收报账手续。(四)专项修缮工程借款,在工程结束并验收合格后30日凭工程结算书办理报账手续。(五)借款原则上一借一清,无特殊原因,前笔借款未清者,不再予以借款。(六)各单位借款,必须在借款当年12月末办理清还手续。如因特殊原因需要继续使用的,次年可重新办理借款手续。(七)因调出、留学、毕业等离校的人员,必须核销借款后方能办理离校手续;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应当提前办理借款的清还手续。(八)校办企业及有债权债务事项的借款,应按借款协议严格执行,如不按协议返还,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九)财务处每月终了时,将核对无误的借款清单发至各借款单位,各单位财务负责人负有催款的责任。第七条 凡在财务处办理借款的单位或个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正常使用应及时将借款退回。如无法按时清还,应由借款单位书面说明原因,经财务处长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清还时间,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第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第九条本办法自学校批准之日起执行。二○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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