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怎么理解
来源:牛账网 作者:牛小编 阅读人数:11417 时间:2023-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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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如何理解?
答:根据相关规定,对被征收单位或个人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收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免征土地增值税。以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举例,免征土地增值税有两个条件:一是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二是因国家建设需要。而增值税只要求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就能免征增值税,并不强调基于何种原因。
因此,对于“国家建设需要”的把握有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所有政府征用、收回房地产的行为,均符合国家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有5种情形:为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城市规划、土地出让合同期满、单位撤销停止使用划拨的国有土地、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经核准报废,根据排除法,不属于后3种情况的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则自然属于公共利益、实施城市规划。
第二种意见:“国家建设需要”应取得政府或有关部门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项目建设的文件。从实践操作来看,政府收储存在征收收储和收购收储的区别,征收收储是国家强制力的体现,需要经过相应的程序;收购收储是地方政府的土地收储中心与企业自行协商,按市场价格收储土地,因此对于收购收储是征收方、被征收方的民事协商的结果,并不具有国家强制力,通常只有双方的收储文件,大多主管税务机关认为,收购收储并不符合“国家建设需要”的条件,不能享受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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