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退税如何做账务处理
来源:牛账网 作者:牛小编 阅读人数:11519 时间:2023-07-30
一、如果退的是当年的
借:银行存款
贷:所得税费用
二、如果退的是以前年度的
收到退税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同时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公司聘用残疾人可以享受退税政策吗?聘用残疾人满足一定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增值税、营业税等退税政策,该退税属于财政性资金,不属于免税收入.如果满足《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条件的,能按"不征税收入"处理,但同时相应的费用、折旧等也需要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否则,应在收到当年,作为应税收入纳入应纳税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二)对单位按照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但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除国发[2007]39号、国发[2007]40号及财税[2008]1号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而且在国发[2007]39号、国发[2007]40号中都没有提到福利企业可以过渡.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
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对单位按照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虽然此文件没在国发[2007]39号、国发[2007]40号中,但是此文件的发布日期为2007年6月15日,是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公布之后,这说明财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在制定文件时是有所考虑的,所以应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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