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初级会计(经济法三色笔记:契税法律制度)
来源:牛账网 作者:艾伦 阅读人数:12752 时间:2024-04-15


第二节 契税法律制度
契税,是指国家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按照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以及所确定价格的一定比例,向权属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人 | 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 |
征税范围 |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售、赠与、互换) | |
房屋买卖对承受方征税 | ||
房屋赠与对受赠方征税 | ||
房屋互换(不等价)征税;等价免税 | ||
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征税 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征税 | ||
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 | ||
土地、房屋典当、分拆(分割)、抵押以及出租等行为,不属于 | ||
税率 | 比例税率,实行3%-5%的幅度税率 | |
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据实际情况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 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 ||
应纳税额计算 |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成交价格、市场价格、价格差价、补交土地出让费)×税率 | |
免税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 施 | |
非盈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 救助 | ||
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 ||
省、自治区、直辖市 可决定减免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 |
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 ||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 ||
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免税 | ||
临时减免 | 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 | |
改制后的外商投资银行承受原外国银行分行的房屋权属,免征 | ||
2021.1.1至2027.12.31 (24年修改) | 企业改制免税:原企业在改制后公司中所持股权超75%,且改制后公司承继 原企业权利义务 | |
事业单位改制免税: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出资超50% | ||
企业合并、分立免税 | ||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资产划转免税 | ||
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 | ||
征收管理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 | |
纳税地点:土地、房屋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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